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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:李森堙(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)
以司法體制管制基改作物的流通性
★前言:基改作物與產品發展至今,世界各國陸續建立自己的政策 立場與管理規範,因應基因科技的發展。然而,基改作物與產品的爭議仍方興未艾,各種質疑的聲音並沒有因為各國政府所宣稱的有效管理而獲得安撫。★
基改作物(GMO)與產品發展至今,世界各國陸續建立自己的政策立場與管理規範,來因應基因科技的發展。然而,基改作物與產品的爭議仍方興未艾,各種質疑的聲音並沒有因為各國政府所宣稱的有效管理而獲得安撫。
■循行政體系尋求制度變革
沒有太多空間
基改作物的許可、管控或防止與非基改作物的混雜,在各國的行政體系下或已有一套申請與監控的制度運作,對於發出質疑聲音的民間團體或者農民,循行政體系尋求制度上的變革幾乎已經沒有太多空間。
取得政府種植許可的基改作物,在公權力的庇護以及商業力量的推動之下,民間團體對於其商業種植常常無法抵抗。
而在管制規範較為嚴格的國家,面對政府管控上的疏失,導致基改產品與非基改產品的混雜,民間團體與消費者常常也只能批判政府的缺失,但是,無法在行政體系中,循適當管道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提昇對於基改產品的管理效能。
不過,現在民間團體、農民與消費者,開始尋求司法救濟的管道,藉由訴訟的方式,以獨立於行政權之外的司法權,希望推翻基於行政權所發出的基改作物商業種植許可,或者要求主管機關加強管制基改產品流通的效能。
日前美國與英國的判決,正是這個趨勢的兩個重要例子。
■美國對孟山都發出苜蓿種子銷售與種植的禁令
今(2007)年3月12日,北加州地區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Charles
R. Bayer,針對全球最具規模的基因改造產品領導廠商孟山都公司,在2005年6月,取得美國農業部種植許可的抗除草劑基因改造飼料用苜蓿發出禁令,要求在今年3月30日後,暫停其種子銷售、並禁止任何的商業...(詳全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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